1、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和第壹百六十壹條
二、二審案件:
1、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壹百七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