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壹)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為域名的;
(二)為商業目的註冊、使用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註冊域名後自己並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註冊該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