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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的標準是什麽?

律師費的標準根據不同的案件而有所不同。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交納的費用,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案件受理費包括以下費用:

(壹)第壹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的費用如下: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

4.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5.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6、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八條* * *進行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