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民法侵犯商標權和刑法假冒註冊商標?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量刑: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 被罰款: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特別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處罰: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第八條。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相同商標”,是指與假冒的註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假冒的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不能區分,並對公眾造成誤導的商標。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產品說明書和商品交易文書上使用註冊商標或者假冒註冊商標的標識,或者在廣告、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註冊商標或者假冒註冊商標的標識。第13條。犯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犯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並罰。區別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區別。前罪違反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實施假冒商標行為,情節嚴重;後壹種犯罪違反國家商品質量管理制度,實施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對於以假冒註冊商標的手段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且銷售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不僅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還觸犯了假冒商標罪。在這種情況下,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應當以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定罪量刑。假冒商標和註冊商標的區別是“基本相同”。理論上能不能提出壹個具體的標準?由於註冊商標和假冒商標的形式多種多樣,理論上很難提出壹個準確的標準。但有壹個基本標準,即以普通消費者的普遍關註度作為主觀判斷標準,采用整體對比與商標顯著部分對比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如果普通消費者(非專業人士或商品領域的專業人士)認為兩個商標在文字、圖形或文字與圖形的組合或視覺上沒有區別,則兩個商標“相同”;如果普通消費者認為兩個商標在字體、文字的讀音和意義、圖形的構成和色彩,或者文字和圖形的整體結構等方面相似,則屬於近似商標。比如鳳凰自行車的商標中鳳凰圖案的尾巴上有12根羽毛。如果行為人僅使羽毛數量為13或11,且構成的顏色、大小、結構與註冊商標完全相同,則羽毛數量的差異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說是無法辨別的,假冒商標與註冊商標基本相同。在判斷假冒商標是否與註冊商標相同時,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壹個問題:註冊商標所有人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不相同。那麽在判斷假冒商標是否與註冊商標相同時,是將假冒商標與註冊商標進行比較,還是與註冊商標所有人實際使用的商標進行比較呢?如美國微軟公司申請註冊微軟(大寫)作為其計算機軟件商標,但只有微軟在計算機軟件中實際使用的商標首字母大寫。如果被告在模仿微軟的計算機軟件上也使用了微軟的商標,能否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