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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保障措施

切實加強宏觀指導和管理。發揮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建立健全產業發展的協調推進機制,調動社會各種力量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積極性。加強文化創意產業決策研究,每年發布壹批重點研究課題,面向社會招標。建立健全研究成果轉化機制,增強調控的有效性和決策的科學性。建立健全文化創意產業統計制度和指標體系,切實加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形勢分析和預測預警工作。

進壹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落實《關於深化北京市文化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轉變政府職能,強化市場主體地位,積極營造有利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完善和全面執行《北京市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和《北京市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實施辦法》規定的各項政策,推進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文化創意企業。

全面落實文化經濟政策。貫徹實施《北京市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若幹政策》和相關產業政策,研究制訂實施細則,完善配套政策。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重點行業,制定完善分行業的扶持政策,增強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落實鼓勵自主創新、促進產品出口、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政策法規,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提供有力保障。鼓勵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創意人員,利用壹切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生產規律的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鼓勵投資主體多元化,完善多種經濟成分***同發展的文化創意產業格局。

切實加大財政資金支持。自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5億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采取貸款貼息、項目補貼、政府重點采購和後期獎勵等方式,對符合政府重點支持方向的文化創意產品、服務和項目予以扶持。按照突出重點、形成亮點、兼顧壹般、推動全局的原則,用足用好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培育壹批文化與科技結合的***性技術,扶持壹批具有重要示範、引導、帶動作用的重點項目。

積極支持產業集聚區的建設。市政府設立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基礎設施專項資金,資金規模5億元,分3年投入。經認定的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環境整治、基礎設施和公***服務平臺建設等公***設施工程,市政府在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基礎設施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予以支持。鼓勵和引導區縣結合各自區域功能定位,發展各具特色的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充分調動區縣積極性,形成市區***建的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

利用存量房地資源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鼓勵盤活現有產業園區和傳統工業區存量房地資源,結合傳統工業轉型和產業結構提升,優化配置資源,用於文化創意產業經營,並積極配合做好房屋安全質量檢測和維修,保證市政基礎設施供給。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可利用的傳統四合院區域、傳統商業街和歷史文化保護街區等存量房地資源轉型興辦文化創意產業,凡符合國家規定、屬於本市產業升級和城市功能布局優化的,經認定,原產權單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保持不變,政府可暫不對劃撥土地的經營行為征收土地收益。

大力扶持中小文化創意企業發展。充分利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等相關政策,加大對動漫網遊、設計創意等新興文化創意行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商業銀行重點支持中小文化創意企業,支持社會力量建立風險投資和擔保公司,為中小文化創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鼓勵和支持文化創意產品和服務出口業務。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鼓勵文化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活動與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支持文化創意產品和服務出口業務,對出口業績突出的企業予以獎勵。市政府在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中,對企業在文化創意產品和服務出口過程中所發生的境外市場推廣費用,經核定後給予支持。引導商業銀行對有效益、有還貸能力的文化創意自主創新產品或服務出口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優先安排、重點支持。培育輻射國內外的文化創意產業營銷網絡體系。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文化創意產品和服務的出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免征企業所得稅。在本市設立的具有壹定規模和重大經濟效益的文化創意企業總部,對其境外管理服務、研究開發、投資和資產處置所獲得收益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財政資金予以支持;在規劃新城內選址建設的,政府在土地供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

切實加強文化法制工作。通過法定程序逐步將文化經濟政策上升為法律法規。研究制訂《北京市會展業發展管理辦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辦法》、《北京市文物(古玩)流通管理辦法》;加快推進出版業、廣播影視業的地方立法,進壹步完善文化創意產業政策法規體系。條件成熟時,研究制訂《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促進條例》。深入開展文化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守法經營和維護文化權益的自覺性。加強文化領域綜合執法工作,提高依法履行職責的能力和水平。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建立健全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特別要保護好具有自主創新知識產權的文化創意成果。研究制訂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辦法。鼓勵和規範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發展,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信用保證機制,促進自主創新知識產權在文化創意產業中的實施和運用。搭建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交易平臺,保障並促進文化創意產品的合理、有效流通。鼓勵公民以知識產權作為出資,依法創辦中小文化創意企業。制定文化創意產業商標管理辦法,定期編制和發布全市文化創意產業著名商標名錄。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堅決查處和嚴厲打擊各種違法侵權行為。

發揮文化創意產業促進組織和中介機構、行業組織的作用。定期編制發布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文化創意產業目錄,明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投資的項目,進壹步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和領域,鼓勵非公資本及海外資本進入文化創意產業。加快發展文化經紀、文物及藝術品評估鑒定、技術交易、推介咨詢、擔保拍賣等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其規範運作。圍繞知識產權代理、技術研發、信息提供、信用擔保、法律咨詢等環節,健全社會化、市場化的中介服務體系。積極支持各類文化經紀人和經紀執業人員開展業務。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和管理方面的作用,鼓勵行業協會制定自律性公約,協商解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中的知識產權糾紛,增強行業協會應對文化創意產業國際知識產權糾紛與訴訟的整體聯防能力 。

加強文化創意人才培養和引進工作。支持在高等院校設立文化創意相關專業,重點培養文化創意研發設計、營銷管理和經紀人才。鼓勵企業與大學、院所聯合,建立壹批產學研壹體的文化創意人才培養基地。加強在職培訓,逐步建立教育培訓和崗位實踐相結合的文化創意人才培養機制。創新文化創意人才引進和獎勵機制。拓寬人才引進綠色通道,定期編制發布文化創意產業人才開發目錄,積極引進文化創意產業的領軍人物。對於文化創意企業聘用海內外高層次的管理人才、創意人才和營銷經紀人才,可參照《北京市吸引高級人才獎勵管理規定》予以獎勵。上述人才中的京外人才,可按照我市相關政策申請辦理調京或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鼓勵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和企業開展文化創意人才的國際交流。教育部門對文化創意人才海外培訓、海外專家和大學生來京研習予以資助。人事部門對文化創意企業引進外國專家、留學人員或建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給予立項、經費資助等方面的支持。設立文化創意獎,對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所得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文化創意企業以股權、期權等形式給予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獎勵,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給予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