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審查後,認為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稱為《初審公告》,也是作為對商標申請人的通知。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不等於核準註冊,也就是說該商標申請人尚未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只有在公告期內無人提出提議或者提議裁定不成立,由商標局刊登註冊公告,該商標才予以核準註冊。經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如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有關規定,均可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初審公告與商標註冊公告相同嗎?這兩種公告的時間不同,所代表的商標權利狀態不同;商標初審公告:是在商標局實質審查後,初步核準商標註冊時進行的公告,公告後還有三個月的異議期,此時商標並沒有完全註冊成功,因為只有通過三個月異議公告無人提出異議,商標才註冊完成。商標註冊公告:是在三個月異議期結束之後,無人提出異議,或是有人提出異議,但是對方的異議理由未得到商標局的支持,從而商標局通過原商標的審核,代表商標已註冊成功而進行的公告。
不需要公告,商標局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