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公告後2至3個月可以收到電子證書和紙質證書。
商標公告是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編輯出版的,代表國家發行的定期法定刊物,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商標註冊、變更、轉讓、許可、撤銷等內容向社會公布的專業性公告,是有關商標註冊和商標專用權益的公開行政通知,是商標工作中的壹個法定程序。
註冊商標公告是在初步審定公告後,經過3個月異議期,無異議或經過異議裁定程序,異議不能成立時,國家工商局商標局對申請的商標予以註冊時發布的公告。該公告的目的是曉諭公眾該商標已經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任何人不得侵犯。註冊商標公告是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律憑證。
:註冊商標所需的材料是那些?
1、以企業名稱申請註冊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並需在營業執照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2、以個人名稱申請註冊的,需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上需加蓋公章;
3、提供商標文字或圖樣,需要保護顏色的,還需要提供彩色圖樣;
4、提供擬註冊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可根據申請人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參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來填寫;
5、提供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商標代理委托書,商標代理委托書上的地址應與營業執照上的註冊地址完全壹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