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國務院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2)《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納稅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海關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海關發生稅收爭議時,應當納稅,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國家安全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商標局對駁回申請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標,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六)《專利法》第41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復審後,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1款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復議有什麽優勢?(壹)復議方式具有快捷的特點。我們用壹個土地確權的行政案例來說明壹下。土地行政充分體現了行政職權的運行,是包含國家強制意誌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授權,對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越權或者濫用職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即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確有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只能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處理決定,但土地權屬處理決定不能或者不應當變更,且訴訟途徑存在訴訟期限過長的缺陷;相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復議機關有上述情形的,可以決定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2)有利於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監督。因此,下級行政機關與管理相對人之間壹旦發生糾紛,由上級行政機關先行處理,不僅有利於我們及時了解本系統或本地區的工作情況,還能及時發現和糾正錯誤,強化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機制;
(三)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案件專業性強,涉及面廣,處理和解決此類案件需要專門知識。便於查清事實,明辨是非,使這些行政糾紛得到及時解決;
(四)法律規定行政復議的行政前案件數量眾多,復雜程度不壹。確立行政復議前置原則,可以使大量的這類行政案件在行政復議程序中得到解決,可以減輕法院行政審判的壓力,使法院能夠集中精力審理復議後無法解決的行政爭議案件。
3.法院會直接起訴行政復議嗎?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不服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由此可見,直接起訴行政復議的法院壹般不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