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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查處150件耐克衣服怎麽處罰

工商查處150件耐克衣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針對當事人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以及《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違法行為罰款裁量基準》“具有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形,予以罰款處罰的,裁量基準如下:……(二)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處以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下(不含本數)的罰款。”的規定,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提供相關進銷存憑證,當事人本次為初犯,符合從輕處罰條件,建議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沒收標有阿迪達斯“ADIDAS”文字及圖形標誌的服裝和鞋類涉案商品***295件、標有耐克“NIKE”文字及圖形標誌的服裝和鞋類涉案商品***596件;

3、罰款人民幣伍萬捌仟貳佰三拾圓(58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