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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集體商標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申請集體商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申請註冊集體商標,應當在商標註冊申請書中作出聲明,並提交下列文件:1、主體資格證明、詳細說明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地址;2.使用管理規則。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1)使用集體商標的目的;(二)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質量;(三)使用該集體商標的程序;(四)使用集體商標的權利和義務;(五)會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六)註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查監督制度。

法律依據: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第四條申請集體商標註冊時,申請人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並寫明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地址;將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申請註冊的,應當附有主體資格證明,並詳細說明其擁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檢測設備或者其委托的機構,以表明其有能力監督使用該地理標誌的商品的具體質量。申請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區域的成員組成。第六條申請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還應當提交該地理標誌標示地區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在其原產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