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第四條申請集體商標註冊時,申請人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並寫明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地址;將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申請註冊的,應當附有主體資格證明,並詳細說明其擁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檢測設備或者其委托的機構,以表明其有能力監督使用該地理標誌的商品的具體質量。申請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區域的成員組成。第六條申請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還應當提交該地理標誌標示地區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在其原產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