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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服務業中文化創意服務的範圍有哪些?

根據《關於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通知》, 《財政部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應稅服務範圍註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1.設計服務是指通過視覺和文字形式傳達計劃、方案和創意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創意策劃等等。2.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商標、商譽和著作權的經營活動。3.知識產權服務是指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經營活動。包括專利、商標、版權、軟件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代理、註冊、鑒定、評估、認證、咨詢和檢索服務。4.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海報、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形式,為顧客宣傳商品、商業服務、文化體育節目或者公告、聲明,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包括廣告的策劃、設計、制作、發布、播放、宣傳和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