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壹)(二)項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第十條
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壹)(二)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壹)以相關公眾的壹般註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