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金融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方便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嚴格審查擔保人的還款能力、抵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實現抵質押的可行性。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能夠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四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強制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
(壹)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二)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
(三)商業銀行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資本余額之比不得超過10%。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壹定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百度百科-個體工商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