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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的識別與處理

法律解析: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的行為。未經許可,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內容之壹。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包括以下具體情形:

1.行為人從未取得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使用其註冊商標;

2.行為人雖已取得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但在許可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後,仍繼續使用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的;

3.行為人雖曾取得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但因被許可人不能保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許可合同提前終止,合同終止後行為人繼續使用該註冊商標;

4.行為人雖取得了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但超出許可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範圍使用;

5.行為人雖取得了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但超出了許可註冊商標的地理範圍使用。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違法所得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

第六十七條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偽造、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