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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和復議的區別

法律分析:

1.復議是指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向上壹級機關作出復議,要求重新審查。如果對復議結果仍不服,可以走法律程序。2.上訴是指已經進入訴訟的案件,不服法院判決,繼續上訴。上訴是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法院處理上訴案件,復議是行政機關。申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對某壹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但向有關國家機關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也是公民維護自身權益的壹種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具體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並對行政救濟活動作出相應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交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衍生問題:

我該如何上訴?

上訴分兩種。壹種是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公民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法請求法院或者檢察機關重新處理。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政黨、社團成員對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團體或者上級機關、團體提出意見。申訴時,申訴人可以請律師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也可以請律師代理申訴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