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品牌方的允許貼牌生產的行為屬於壹種商業合作,是合法行為。但是如果沒有獲得授權,貼別的品牌進行生產則是屬於違法行為。未經授權的貼牌行為是侵害了品牌方的商標權的。品牌方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
二、分析
貼牌指壹家廠家根據另壹家廠商的要求,為其生產產品和產品配件,亦稱為定牌生產或授權貼牌生產。即可代表外委加工,也可代表轉包合同加工。俗稱代加工。貼牌加工即商家自己不生產,而是委托其他生產企業生產,而品牌是自己的。沒有獲得授權的貼牌行為則是違法的。
三、相關法律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