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不當撤銷,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合理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而其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撤銷的情形。
(1)註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註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以註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其合理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且情節嚴重的情形為限。註冊商標所有人承擔註冊商標的合理使用義務,應當使用註冊商標,並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使用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所有人怠於使用註冊商標或者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註冊商標,構成使用不當。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註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包括:
a、自行改變註冊商標;
b、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
c、自行轉讓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
d、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2)註冊商標使用不當被商標局作出撤銷決定後的復審。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2、註冊不當撤銷,是指註冊商標的所有人申請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構成的禁用規定,或者以欺騙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而由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的情形,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商標註冊不當的撤銷,又具體分為以下兩類:
(1)註冊商標不附期限的撤銷,即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不論註冊後經過多長時間,均得以撤銷。註冊商標的不附期限撤銷,其事由主要有:
a、註冊商標使用禁用商標標誌的。凡與《商標法》第十條所規定的與公***秩序和善良風俗相關的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均為禁用標誌。
b、註冊商標使用欠缺顯著性的標誌的。根據《商標法》第十壹、十二條的規定,凡與商品本身的性質、特征、質量或者數量不可區分的標誌,除經過使用已經取得顯著特征而便於識別的以外,均為欠缺顯著性的標誌。
c、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直接損害社會公***管理秩序,為社會公益所不許,應當予以撤銷。
(2)註冊商標附期限的撤銷。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得因註冊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而撤銷。但有以上附期限撤銷的事由存在時,若商標所有人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請求撤銷惡意註冊的商標,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註冊商標的附期限撤銷,其事由主要有:
a、註冊商標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的馳名商標的。註冊商標使用的標誌,為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的馳名商標的,應當予以撤銷。
b、代理人濫用其地位取得商標註冊的。"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的。
c、註冊商標含有地理標誌的。註冊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應當予以撤銷,但商標所有人善意取得註冊的,不在此限。
d、註冊商標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權利的。註冊商標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侵犯他人享有的肖像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知名的未註冊商標所有人享有的利益等。
3、爭議撤銷,是指註冊保護在先的商標註冊人,可以對在後註冊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標提出爭議,並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在後註冊的商標。撤銷註冊商標程序中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程序,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因註冊不當而提出的撤銷申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因商標局 作出的撤銷註冊商標決定而提出的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評審程序如下:
(1)、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於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
(2)、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 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3)、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後,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5)、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並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6)、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7)、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十五日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8)、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9)、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請的,評審程序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