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意在加拿大使用該商標並有意被許可使用的人;
(2)在加拿大使用過商標的人;
(3)其國家是巴黎公約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人,已在其國家註冊或申請註冊該商標,並已在任何地方使用該商標;
(4)在巴黎公約或世界貿易組織的任何成員中使用過該商標且其商標在加拿大為馳名的人;
(5)以上四項的繼承人。
上述各項規定的“使用”可以是被許可人的使用,被許可人的使用視為商標所有人的使用。
商標註冊權授予在加拿大最先使用該商標的人、使該商標在加拿大著名的人和獲得最早申請日(或優先權)的人。
所需文件
(1)1黑白圖案,7cmx7cm(普通字標不需要);
(2)委托書(註冊官要求的除外);
(3)根據巴黎公約、世界貿易組織公約或互惠條約提出的優先權申請,必須連同註冊申請壹並提交。除非註冊官在批準商標註冊之前要求優先權證明,否則不要求優先權證明;
(4)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的申請書,包括申請人在加拿大的主要營業地點或其在加拿大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