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
生產、銷售無註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以罰款。
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