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給予商標權保護期限的續展主要是基於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
1、維護商標權人利益的需要。商標權人為了維護和提高商標所具有的良好商譽,在產品質量的改進、廣告宣傳、售後服務等方面進行了長期持續性的投入,如果由於期限屆滿而進入公有領域,人人皆可自由使用,不僅剝奪了商標權人的利益,同時也會助長不公平競爭行為。2、維護消費者利益的需要。商標權人持續使用其註冊商標,提高其註冊商標的信譽,必然會增強商標的區別功能和指示功能,為消費者選購商品和接受服務提供強大的指導作用。如果不允許續展,則必然帶來商品或服務的混淆和市場競爭秩序的混亂。
法律依據: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續展申請的目的是通過申請使已經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利繼續有效,而不是為了使新註冊的商標獲得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