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的第十條第二款對申請註冊商標能否帶有地名有著明確的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早在1983年6月,商標局就開始要求不能將地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後來《商標法》在修改的時候,將地名納入了商標的禁用範圍。但也有例外。
當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時,是不受禁止的。例如“鳳凰”的第壹含義是傳說中的壹種鳥,當使用在商品上時,人們壹般不會將其誤認為是產自湖南省鳳凰縣。
為了維護法律的延續性,維護已經註冊人的工業產權,還規定了:“已經註冊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也就是說,很早之前已經註冊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現在再想註冊,就很難了。
如果妳想註冊地名商標,壹定要確認各項要素,避免做無用功!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