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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保健品和藥品內包裝生產日期的規定

保健品必須有生產日期,固體飲料產品名稱不得與已批準發布的特殊食品名稱相同;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固體飲料”應當顯著標註在產品標簽上,字號不得小於其他文字(包括商標、圖案等所含文字。)在同壹顯示頁面上。

對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蛋白類固體飲料、植物類固體飲料、特殊用途固體飲料和風味類固體飲料,以及添加食用菌的固體飲料的最小銷售單位,在同壹展示頁面上還應當標註“本品不能替代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為警示信息,面積不得小於其面積的20%。預警信息文本應采用粗體字打印,並與預警信息區域的背景有明顯的色差。

固體飲料的標簽、說明書和宣傳資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圖案表示、暗示或者強調產品適用於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婦、患者、有營養風險或者營養不良的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產工藝和原料的名稱表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預防、治療、保健和滿足特定疾病人群特殊需要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