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註冊商標許可給被許可人的,應當提交商標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如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或者經公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4.如果合同是用外文書寫的,應附上相應的中文譯文。
5.如果是自己去商標註冊大廳,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2)具體要求
1.所有文件應書寫工整、清晰,備案申請書應用打字機打印。
2.許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加蓋申請人的公章,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字。
3.申請表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書中許可人的名稱、註冊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應當與商標註冊證中註冊人的名稱、註冊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完全壹致。
許可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超出商標註冊證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範圍。
(3)許可期限不得超過《商標註冊證》上的有效期。
(3)商標許可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許可商標名稱及其註冊證號。
2、許可商品和服務的範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
4.許可人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的規定。
5.被許可人在使用被許可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原產地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