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無效的原因包括缺乏商標註冊的絕對要件、侵犯在先商標權和其他在先權利、違反誠實的工商習慣等。,如下所述;(壹)商標註冊無絕對要件根據《商標法》第41條第壹款的規定,商標局可以主動宣告缺乏可註冊性絕對要件的註冊商標無效,任何人都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這壹規定旨在保護公眾利益、公共秩序和良好習慣,應予保留。可以借鑒1993《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壹)項的規定,將“欺騙行為”定義為“捏造、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文件、有關文件進行註冊的行為”。比如自然人偽造經營資格文件申請註冊商標。(2)侵犯在先商標權和其他在先權利(1)或者侵犯他人商標註冊在先申請的。即《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構成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條例》第二十九條“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人”和“已註冊商標”的立法用語,將“在先申請但仍在駁回、復審、異議程序中但尚未註冊的商標”排除在可以提出爭議的範圍之外,不利於對在先申請的商標權的保護。商標法的修改應賦予在先商標申請人對爭議的程序性權利。基於在先申請商標權的爭議,應當在駁回和異議案件最終結果達成後進行實質性審理。否則就會出現在先申請的商標被駁回或者初步審定被撤銷,而在後申請並註冊的商標被宣告無效的情況,不利於對後申請人的保護。2.侵犯他人商標權以外的在先權利。即《商標法》第31條第壹款規定“商標申請註冊不得損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如著作權)的認定和侵犯在先權利的認定,超出了商標行政裁決機構的專業範圍。而且在對行政決定進行司法審查的情況下,同壹權利沖突可能需要“三審(行政壹審、司法二審)或四審(如果走異議程序)才能終審”,造成行政和司法資源的浪費。修改《商標法》時,可以考慮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其他在先權利發生沖突的,以司法程序為準,可以作出以下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商標局駁回申請或者宣告註冊無效。在此基礎上,商標局駁回無效是執行生效判決,不經過無效宣告程序,申請人或者註冊人不得提起訴訟。(3)違反誠實工商習慣,申請註冊商標的,違反誠實工商習慣,侵害他人利益,構成競爭法中商標權無效的理由。根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包括:l .侵犯馳名商標權益。《商標法》第13條規定了兩種情況: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抄襲、模仿或者翻譯的馳名商標,容易混淆;申請註冊不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該條中的“抄襲、模仿或翻譯”只是壹種手段,“容易引起混淆”,“誤導公眾”。這樣壹來,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會受到損害。只要產生了這個結果,就應該制止,不應該考慮手段。這個結果不是手段產生的,而是申請註冊的商標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即使不采用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復制、模仿、翻譯”的手段本身就足以說明註冊主觀上是惡意的。2、註冊商標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商標法》第15條規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經授權,將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註冊”3。因為含有地理標誌而誤導公眾。即《商標法》第16條第壹款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且該商品並非來自該標誌所標示的區域,誤導公眾”。這壹規定對未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起到了重要的保護作用,應當予以保留。已經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可以直接適用《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保護。4.註冊商標。即《商標法》第31條第二款規定“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在特定地理範圍內為相關公眾所知。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包括從未註冊過的商標和未續展但仍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相對於《商標法》第13條和第15條,這種商標的所有人(第壹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請註冊,無權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商標被宣告無效之前,rob injection還有權禁止真正的商標所有人使用,這顯然對保護商標所有人極為不利。為了充分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應當賦予其繼續使用(不受被訴侵權的幹擾)、禁止使用搶註人(制止搶註人的不正當競爭)和請求轉讓註冊(商標權屬於真正的權利人)的權利。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根據《商標審判標準》的解釋,“以不正當競爭和非法利益為目的的惡意註冊”。但目前實踐中對這壹解釋存在分歧,應進行修改完善,消除歧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於惡意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時間限制。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在限期內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裁定維持該註冊商標或者宣告其無效,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在依照前款規定審查無效宣告請求的過程中,對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壹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