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在民事、行政還是刑事訴訟中,委托律師都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既然是權利,當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行政訴訟壹般包括:
1.行政訴訟管轄分為三級管轄、屬地管轄和管轄。如果要提起行政訴訟,需要先找有資質的法院;
2.撰寫行政起訴狀,包括原告和被告的信息、訴訟事由、證據事實等。;
3.開庭審理的,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傳喚當事人,通知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其他訴訟參與人和訴訟參與人,並告知開庭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和理由。在訴訟過程中,其成員也應得到通知。
行政訴訟律師的工作主要是接受行政處罰、行政措施、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行政訴訟職權委托的案件。
律師參與行政訴訟是指律師接受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作為代理人,參加行政訴訟活動,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代表訴訟,以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保證國家法律正確實施的行為。根據行政訴訟委托人的授權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行政訴訟的律師壹般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獨立履行職責,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幹涉;
2.有權查閱案卷和相關證據;
3.有權向委托人、行政案件其他當事人和知情人調查取證;
4.代表當事人出庭,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