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壹條。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辦理產權證過戶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四百九十壹條經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在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轉讓給申請人清償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剩余債務。
第四百九十二條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拍賣、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在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將財產作價交付申請執行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應當返還被執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條拍賣成交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債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在裁定交付給買受人或者接受債務的債權人時轉移。
第五百零二條人民法院需要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林權證、專利證、商標證、車船牌照等產權證書過戶手續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壹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