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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如何分類?

法律分析:第壹類:完全造假。壹個商品同時模仿另壹個人的註冊商標、廠名、廠址,這叫完全假冒。在這種情況下,普通消費者很難辨別,而生產廠家對相關產品的生產工藝、外觀、材質特征有最直接、最全面、最準確的掌握,因此其對產品真偽的鑒定是權威可信的,工商機關需要生產廠家即商標註冊人出具鑒定結論,證明被調查商品是否為真貨。

第二類:不完全造假。侵權商品有自己的廠名、地址、包裝。只有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同壹商標才構成侵權,稱為不完全假冒。在假冒不完全的情況下,被調查商品有自己的廠名、廠址,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關鍵在於其商標使用行為是否得到商標註冊人的許可或授權。在這種情況下,商標註冊人出具的意見主要是為了證明當事人的商標使用是否經過其認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