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壹)向同壹招標項目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不同項目信息的;
(二)資質、技術和商務條件不適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或者
合同履行與此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和獎項作為加分項。
或者中標的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用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界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國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的。
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可以不限制註冊金額和公司性質,但是可以在評分標準內給壹定註冊資金的公司壹定的加分。
擴展數據: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通過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方式中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中標。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四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壹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開標時,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應當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後,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及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應當當眾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記錄在案,並存檔備查。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