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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的期限是多少年?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是指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期限。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登記的有效期為10年。續展註冊核準後,予以公告。

商標續展需提交的申請文件:

1.商標續展註冊申請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4.註冊證書復印件

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當提供翻譯機構簽字確認的中文翻譯商標續展手續。完成商標續展大概需要3-6個月,核準後會發續展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