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變更商標註冊人的要求:
(1)全部商標壹次變更;
(2)多次變更的,應依次辦理手續。
(3)變更註冊人名義的委托書及申請書是以變更後的名義辦理。到期該續展的可同變更壹起辦理。
(4)兩個企業合並或壹個企業分離成兩個企業的應辦理轉讓註冊商標手續。
(5)壹份變更申請應附壹份變更的證明文件。
(6)證明文件可以是上級主管部門(行業)的,也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局開具的。不能用復印件,也不能是企業自己開的變更證明。
(7)證明文件要與註冊上的註冊人名義壹致,不能簡化或擴大。
(8)變更證明不能用營業執照或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的變更申請代替。
(9)變更證明上必須註明由誰變更到誰或由什麽變成什麽。
(10)變更註冊人名義同補證壹起辦理的,應用原名義辦理補證申請而不能用變更後的名義辦理,如原章戳作廢上交,不能在申請書上蓋章的,應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出證明可不蓋章,因變更註冊人名義已有工兩行政管理局證明文件和補證可。
二、變更商標註冊人所需的資料:
(1)變更商標註冊名義申請書。
(2)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主管部門開具的由“以前單λ”變為“現在單λ”的證明。
(3)有代理人的,需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上述文件具備後,交商標局,核準後,由商標局出具變更證明並予以公告;註冊人辦理了變更手續後才繼續享有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