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 訴訟 期限是二年,自 商標註冊 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侵權行為 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 註冊商標 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商標 民事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三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