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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詢問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有證據證明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發生商標權屬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中止案件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或者終止案件調查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