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是壹種簡稱,是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根據註冊之日開始計算),如超過此期限,商標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註銷其註冊商標的壹個行為,也就是大家常說的“商標撤三”。
所以,註冊好了的商標最好連續使用哦,如果超過三年未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其註冊商標哦。
上面所說的商標的使用,包括但不限於將商標用於商品本身、商品的包裝或者容器和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及展覽及其它業務活動等。可以認為,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具有商業意義的使用。單方面商標註冊信息的公布及註冊人對於註冊的商標所作的權利聲明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商標的使用哦。
上面所說的“商標撤三”的審查,意思是指從商標局收到其撤銷申請之日起算,往前推算三年,如果在兩個月內未提供三年以內的該商標使用證據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或者不提供使用證據或者證據無效的,商標局有權直接撤銷其註冊商標。
對商標局的撤銷決定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決定維持商標局撤銷決定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標代理委托書》: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需提供蓋有申請人章戳的委托書。大陸以外地區的申請人要在中國申請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的,必須委托商標代理機構進行;
2、《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委托代理機構申請註冊的,由代理機構制作;
3、被提撤銷註冊商標的《商標公告》復印件;以及對被撤銷商標使用情況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