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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給的賠償金要交稅嗎?

法律分析

法院對賠償是否納稅,要看是什麽樣的賠償。如果是國家賠償,當事人取得的國家賠償按照法律規定是不需要繳納任何稅款的,相應地在企業所得稅中應視為免稅收入。民事賠償案件中,當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取得的損失賠償,應當按照營業稅的規定計算征收,並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賠償。出租人獲得的補償,本質上是出租門面獲得的租金收入。因此,出租人取得的賠償應當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項目征稅,法院的判決不影響是否征稅。比如商標權受到侵害,法院判決支付賠償金,那麽可以認為賠償金是轉讓商標使用權取得的收入,需要繳納相關的流轉稅和所得稅。比如有人被打了,法院判決獲得賠償,那麽這種收入不是通過提供勞務或者轉移貨物取得的,不符合流轉稅或者個人所得稅的征稅範圍。同樣的法院賠償,無論是否納稅,都不能壹概而論。看判決書看是否符合不符合某稅的征稅範圍就壹目了然了。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按照下列規定計算賠償: (壹)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賠償因曠工減少的收入。收入減少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勞動能力喪失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以及因殘疾增加的其他必要費用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並支付殘疾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根據國家規定的傷殘程度和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當向其扶養的殘疾人支付生活費;(三)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對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發給生活費,直至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