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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術語有哪些

顯著性標誌(SIGNDISTINCTIVE)

商業中能夠起到區別作用的標記,如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產地標記、原產地名稱。顯著性標誌最主要的作用在於能夠傳達有關產品來源和出處的各種信息,這些信息不僅易於辨認而且能幫助顧客進行重復購買,從而提供流通的效率。任何能夠將壹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的標記或標記的組合。在大多數國家,視覺可見的文字、包括姓名、字母、數字,圖形,包括顏色的組合,產品及其他外觀的形狀,以及這些要素的組合都可以作為商標註冊。在某些國家,音像商標,乃至氣味商標也受到保護。商標通過正確指示商品或服務的出處,可以降低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的時間成本,同時促使生產或銷售商品及提供服務的廠商保證質量、維護信譽,在現代社會中,商標還可以起到宣傳促銷的廣告作用。

註冊商標(REGISTREDMARK)經過商標主管機關統壹註冊的商標。由於商標無形無體,註冊有利於權力歸屬的公示公信,便於他人檢索查詢。在實行註冊原則卻權的國家,單純使用不產生權利。在實行適用原則確權的國家如美國,註冊不產生權利,但可以帶來舉證上的便利。

未註冊商標(UNREGISTREDMARK)

直接使用未經註冊的商標。在大多數國家,單純的使用不產生任何權利。但在有些國家,使用市保護的前提,註冊指示便於舉證。對於經過使用產生壹定聲譽的商標,有些國家也給予壹定程度的保護。商標如果馳名甚至著名,即使是未註冊商標也可以獲得保護。

商品商標(GOODMARK)

識別商品出處的商標。過去的商標法只保護商品商標,根據商標所有人所處的位置不同,可以將商品商標進壹步區分為制造商標和銷售商標。制造商標(MANUFACTUREMARK)

由生產廠家為自己出產的商品直接註冊或使用的商品商標。大部分的商標都屬於制造商標。

銷售商標(COMMERCEMARK或PRAVITELABEL)

自己不生產,只負責揀選、分銷商品的商場註冊或使用的商品商標。

服務商標(SERVICEMARK)

服務企業為區別服務所註冊或使用的商標。雖然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各成員國均有保護服務標誌的義務,但服務標誌在大部分國家都主要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規範,並不受商標法的專門保護,直到1946年美國蘭哈姆商標法才首次以成文商標法的形式明確了服務商標的法律地位。商標法律條約也明確要求各成員國註冊服務商標並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個體商標(INDIVIDUALMARK)

由當事人獨立註冊或使用的商標。

集體商標(COLLECTIVEMARK)

以工商業團體、協會或其他集體組織的名義註冊並由其成員使用的商標,用以表明商標的經營者或服務的提供者屬於同壹組織。

證明商標(CERTIFACATIONMARK)

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

保證商標(GARRANTYMARK)

即證明商標。

靜態商標(STATICMARK)

靜止不動的商標。到目前為止,絕大部分的視覺商標都還只是靜止商標。動態商標(DYNAMICMARK)

在普通靜止商標的基礎上增加了新的壹維——時間事的商標。它展現的是壹個過程,而不是壹個靜止的畫面或形狀。至於聽覺商標、嗅覺商標,其表現形式只能是壹個過程,因此也是動態商標的壹種。

商標構成要素(CONSTITUENTELEMENTSOFMARKS)

又稱商標權的客體及客體的成分。該要素的範圍有逐漸擴大的趨勢;過去壹般只包括靜止的平面商標,現在已擴大到立體及動態的標記,有些國家則已突破視覺可見的標記,開始保護聲音乃至氣味商標。從具備識別能力的角度講,商標客體的範圍是無限的。

視覺商標(VISUALMARK)

視覺商標是最古老、最傳統、最有效的壹種商標形式。視覺商標理論上包括所有視覺可以感知的標記,但實際上姓氏、地名、字母、數字、口號、顏色商標的保護都曾受到過程度不壹的限制,至今還有壹些國家不保護立體商標,至於動態商標,則只是剛剛提到保護日程上來。

文字商標(WORDMARK)

文字商標是壹種主要的商標形式,由於其便於呼叫,大多數企業都會道選文字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作為商標的文字不壹定是具有含義的文字,但至少可以識讀。

姓氏商標(SURNAMEMARK)

使用個人姓氏的商標。純粹的姓氏由於主要被認為是在區別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而不是它們的出處,壹般不會取得註冊保護,但取得“第二含義”的除外。註冊時壹般要求使用本人的姓氏。

地名商標(GEOGRAPHICMAMEMARK)

地名註冊商標壹般受到嚴格限制: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名稱應該留給同壹產地的其他廠商自由使用,使用並非其產地的地名作為商標壹般又可能誤導消費者,因此只有與商品或服務的產地毫無關系而又不會誤導消費者的地名才可以作為商標受到保護。TRIPSFL協議嚴格禁止葡萄酒及烈性酒的地理名稱作為商標註冊。但原則上,產地名稱可以作為證明商標註冊保護。

字母商標(LETTERMARK)

由縮縮寫、字頭或者無含義的字母組合乃至單個字母組成的商標。由於擔心字母數量有限,字母的註冊壹直受到嚴格的限制。兩個以下的字母組成的商標通常不被認為具備固有顯著性,或者必須結合特殊的字體或顏色,或者提供具備獲得顯著性的證據,否則不能得到商標保護。

數字商標(NUMBERMARK)

由於容易與商品或服務的型號混淆,數字商標的註冊長期受到限制,但也有個別數字由於長期使用,獲得了較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最後被接受註冊,如著名的4711香水。

口號商標(SLOGANMARK)

通常由簡短的口號組成的商標。具有獨創性的口號壹般由版權給予保護,但只要該口號同時能起到識別商標或服務出處的作用,也並不排斥其得到商標保護。

圖形商標(FIGUREMARK或DESIGNMARK)

由圖形化的標記、符號組成的商標。最初的圖形商標壹般比較繁復,基本取材於自然世界,如各種植物、動物、風景、人物等,後逐漸簡化,目前以抽象的線條和幾何圖形居多。1973年簽訂的《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分類維也納協定》將構成商標的圖形壹***分為29個大類,144個小類以及1569個群。

顏色商標(COLORMARK)

由顏色的排列、組合及色差乃至單壹顏色組成的商標。用其他顯著成份結合在壹起的顏色即可。但單純的顏色尤其是單壹的顏色是否可以保護壹直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美國最高法院1995年QULITEX訴JACOBSON壹案中首次明確認可,單色商標在獲得“第二含義”的情況下可以取得註冊和保護。

平面商標(TWO-DLMENSIONMARK)

只由兩維要素組成的視覺商標。迄今為止,絕大部分視覺商標都是平面商標。

立體商標(THREE-DLMENSIONMARK)

既由三維要素組成的視覺商標,又稱外形商標。立體商標的保護直到TRIPS協議的簽署壹直都有爭議。作為三維標記,立體商標往往比平面商標具有更強的視覺沖擊力,更能識別商品或服務的出處,但由於有的國家擔心保護立體商標可能與版權、專利尤其是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發生沖突,立體商標在相當長的時間裏都不能受到保護。目前對立體商標給予保護的國家在立體商標註冊時壹般都會附加嚴格的限制條件,如該立體標記不得由商品的性質所決定,不得是取得某種技術效果所必需的,不得賜予商品實質價值。

外形商標(SHAPEMARK)

壹般與立體商標同義,但有時特指由產品及其容器的外觀構成的商標。產品容器如可口可樂瓶的外形,包括提供服務的場所的外形都有可能具有內在顯著性,但產品本身的外形通常被認為直接表示了產品自身的特征,除非經使用取得顯著性,壹般不能保護。

組和商標(COMPOSEDMARK)

同時包含文字和圖形成份的商標。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是對商標通常都是整體識別,因此在進行侵權認定是壹般不允許分割比較,但不排除對組合商標特別顯著突出的文字或圖形部分給予特別的註意。

全息商標(HOLOGRAMSMARK)

為了提供防衛水平,增加造價成本,壹些企業已開始借助激光全息技術制作全息商標。此類商標的圖案並無特別之處,只是必須通過壹定角度光線的折射才能看見。

聽覺商標(AUDIBLEMARK)

通過聽覺可以識別感知的商標。聽覺商標雖然沒有視覺商標使用廣泛,但在壹些特定的場合可能更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註意,例如米高梅公司拍攝的電影在片頭中使用的雄師的吼叫聲比文字幕更能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聲音商標(SOUNDMARK)

聽覺商標的壹種。雖然不是樂音但是比較特殊的聲音也可以作為商標,例如自然界的聲音,演員特殊的嗓音以及汽車喇叭特殊的頻率等在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使用時都可能具有識別性。

樂音商標(JUNGLEARK)

聽覺商標壹種。由優美動聽的樂音構成的商標。樂音商標可以通過樂譜記載。壹些廣播電臺、電視臺以及網站已開始使用特定的音樂作為開播曲、歡迎曲。也有壹些企業使用樂音商標促銷其產品,如英特爾公司在宣傳其芯片是播放的樂音。

嗅覺商標(OLFACTORYMARK)

通過不同的氣息區別商品或服務出處的商標,又稱氣味商標。嗅覺商標目前相對比較少見,世界第壹個氣味商標是美國的評審與上訴委員會(TTAB)在1990年在縫紉機上核定註冊的壹種“PIUME-RIABIOSSOMS花的刺激、清新、令人記憶深刻的花香氣息”。歐***體內部市場協調局第二上訴庭在R156/1992-2壹案中也首次核準了壹種以新剪的草香作為嗅覺商標獲得***同體商標註冊。雖然香水的氣息作為香水本身的價值所在而明顯不能由壹家企業獨占使用,但浴液、洗衣粉的特殊氣息完全有可能起到商標的區別作用。

氣味商標(SCENTMARK或SMELLMARK)

即嗅覺商標。

味覺商標(TOUCHMARK)

通過味覺進行識別的商標。由於味道是食品或飲料本身的特點,通常不被消費者認為是在識別特定的出處,但至少從理論上不能絕對排出味道經過長期使用可能獲得的顯著性。

觸覺商標(TOUCHMARK)

通過質地平整光潔程度區別商品或服務出處的商標。壹些企業在名片、信封、公司簡介、包裝袋乃至前庭接待桌面、員工服裝上使用特殊的材料,以達到與眾不同的效果。

聯合商標(ASSOCIATEDMAEK)

為避免互相近似的商標分割轉讓而造成公眾混淆的註冊制度。最早由英國在1938年商標法中加以規定,後由多個國家和地區效仿。英文中的“聯合”其實並沒有“聯想”的含義。各國雖然都有禁止近似商標分割轉讓的規定,但聯合商標作為壹種制度現已基本被放棄。

防禦商標(DEFENSIVEMARK)

允許特別知名的商標在其他類別上註冊而不承擔使用義務的制度。和聯合商標壹樣,最初由英國在1938年商標法中正是引入,但實際的發展並不太理想。個別國家如日本最近修改商標法時放棄了聯合商標制度,確保留了防禦商標註冊。

正商標(PRINCIPALMARK)

相對於可以只註冊不使用的聯合商標和防禦商標而言,企業必須履行實際使用義務的主要商標。

馳名商標(WELL-KNOWNMARK)

即在壹個國家的相關公眾中廣為人知的商標,也稱為知名商標或周知商標。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該商標的所有人在壹成員國雖然沒有註冊,甚至沒有使用該商標,但基於其在該國馳名包括通過促銷產生的知名度的事實,有權要求對可能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撤銷註冊,並禁止其使用,以避免可能產生的混淆。壹些國家對本國的馳名商標同樣予以類似的特別保護。對馳名商標實行特別保護,實在商標法中適用誠實信用之壹普遍原則的壹個重要體現,目的在於彌補嚴格實行註冊在先原則乃至使用在先原則可能造成的明顯不公平的後果,從而將商標馳名作為商標取得保護的第三種依據。

著名商標(FAMOUSMARK)

最初在美國1995年通過的《聯邦商標反淡化法》正式出現。其基本特征通常是至少具有相對顯著性、使用時間長、使用範圍廣、銷售渠道多,在被告所在領域具有知名度,使用同樣商標的第三人少,是否註冊不是壹個主要的衡量指標。就顯著程度而言,著名商標不能像普通商標乃至馳名商標那樣僅僅是相對顯著,而必須絕對顯著。著名商標因此不僅具有強烈的區別能力,同時還具有強烈的吸引能力。

聲譽商標(MARKWITHREPUTATION)

歐洲***同體商標法中的壹個概念,目前尚未形成普遍接受的定義。有人認為聲譽商標無需像馳名商標那麽知名,即只要具有吸引力和強烈的聯想形象,壹個不壹定很馳名的商標就可以稱作聲譽商標。也有國家如法國認為,商標至少應在被告所在領域知名才能稱為聲譽商標。根據歐***體法院在GMY訴YPLON壹案中解釋,聲譽商標是指在與該商標有關的公眾的相當壹部分中知名的商標。但歐***體法院沒有明確聲譽商標是否需要具有絕對顯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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