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三)申請手續齊備並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商標局編定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二、確定商標註冊的申請日原則: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在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15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
限期內補正並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對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於同壹天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各申請人應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在30天內交送第壹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協商壹致的,應當在30天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30天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