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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和查封有何區別?

區別:

1.查封:對涉案人員的財物或場所就地封存的強制措施。

2.扣押:公安機關為防止案件當事人處分、轉移財產而對涉案財產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強制措施。

3.封存物品的地點不同

4.使用的前提條件不同

5.處理封存物品的方法不同

6.查封與扣押使用的壹些特殊情況

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壹。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凍結股權的期限不超過壹年。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 第二條 對註冊商標權保全的期限壹次不得超過六個月,自商標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如果仍然需要對該註冊商標權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商標局重新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繼續保全。否則,視為自動解除對該註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

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註冊商標權,不得重復進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