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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銷抗辯,許可人壹直在使用,沒有備案,可以用證據嗎?

妳說商標所有人沒有使用,而是商標所有人授權他人使用商標,雙方簽訂了授權合同,沒有在商標局進行許可登記,對嗎?

《商標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除商標註冊人本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證據外,當然,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也應當視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

商標註冊的許可使用,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通過許可合同,授權他人在規定的範圍和期限內使用其註冊商標並獲得報酬的法律行為。

《商標法》規定,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無論是獨占許可還是壹般許可,都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產品產地。

如果被許可人未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使用商標,將存在商標被非法使用的風險,而在提供商標使用證據的過程中,也可能無法有效提供標的物合法使用的證據。

據此,如果沒有記載,只要商標註冊人在舉證過程中能夠系統地列舉出上述實際使用的證明材料,商標局就會認定該商標確實合法並實際使用。註冊人的商標專用權將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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