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三類企業中任何壹類與現實不符,都是不合規的。
根據問題,企業A屬於認證委托方(可能是生產廠家)。企業B屬於生產企業(可能是制造商)。
企業A委托獲證企業B生產的,不允許。因為證書中的認證委托人並沒有企業a的名字,壹旦發現市場有銷售,會受到技術監督部門的處罰。
對於B企業:如果A企業的產品生產並貼有認證標誌,甚至出廠銷售,壹旦被發現,同樣會受到處罰。此外,濫用標記是壹種非常嚴重的違規行為,可直接導致暫停或撤銷所有現有證書。
問題有點不清楚:企業A委托企業B生產的產品取得證書了嗎?如果已經獲得證書,企業A直接OEM,直接通過ODM申請證書,獲得證書周期短,成本低。
如果企業A受企業B委托生產的產品是新產品,沒有取得證書。需要重新進行型式試驗和OEM工廠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