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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設立分公司的流程

法律主觀性:

1.首先,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授權委托書》和商標註冊證復印件到工商局進行名稱核驗。2.填寫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加蓋總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3.填寫指定代表或* * *有委托代理人的證明,總行加蓋公章並粘貼指定代表或* * *有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4.準備分公司營業場所的使用證明;提交自有房產的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應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和出租人房產證復印件。5.總行應出具股東會決議,決議內容應包括分行負責人的任命決定,並提供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6.持授權委托書、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相關前置核準手續直至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以上相關文件須加蓋總公司公章)。7.憑營業執照和公司成立通知書到公安局辦理刻章業務。8.憑營業執照、代碼證和公司成立通知書辦理基本賬戶,先填寫基本賬戶申請表。9.憑營業執照、代碼證、公司設立登記通知書、公章、財務章、法人章、銀行開戶申請書、房產證等材料,到國稅局、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證。10,持國稅、地稅登記證、營業執照等資料到銀行辦理正式開戶。11.需要申報壹般納稅人時,應將有關證件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2)公司章程和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四)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或者分公司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事項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2)公司章程和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四)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或者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事項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