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審查的內容包括:
1、申請人資格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註冊商標的主體資格和申請人申請商標所指定保護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外國申請人是否委托了我國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國內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書是否符合要求;
3、申請書填寫是否符合規定。包括申請人的名義與印章、營業執照是否壹致;申請人的地址是否準確;申請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填寫是否規範、具體,分類是否準確;
4、商標及商標圖樣的規格、數量是否符合要求;
5、應交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規費是否繳納;
6、審查壹份申請是否只申報了壹個商標;
7、審查商標的申請日期,編定申請號,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的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通過審查認為申請手續齊備並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定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
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正並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對於要求補正而未作補正或補正超過期限的,也同樣予以退回,申請日不予保留。
形式審查主要分三個部分:申請書件的審查(文件是否齊全、填寫是否規範、簽字/印章是否缺少)、對商標圖樣規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說明的審查、分類審查(對填報的商品/服務項目的審查)。根據形式審查的結果,商標局主要發出三種通知書:〈受理通知書〉、〈補正通知書〉與〈不予受理通知書〉。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註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