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全稱需要與申請人名義壹致。如果企業全稱與申請人名義不壹致,則會導致消費者的誤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七)項的規定。例如自然人鄭某申請註冊含有“世界動物醫療保健聯盟”的商標、非上市企業申請註冊包含“股份”的商標、XX科技公司申請註冊包含“銀行”的商標,即屬於此種情況,故在申請時理應避免。
2.企業全稱與申請人名義壹致,則需要進壹步註意顯著性的問題。若申請商標僅由申請人的企業全稱構成或者顯著識別部分僅是企業全稱的,則會因為屬於《商標法》第十壹條第壹款第(三)項的情形被駁回。例如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申請註冊“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商標,就因缺乏顯著性被駁回。但是如果在企業名稱中加上其他具有顯著特征的圖形,例如安吉嶽傑家具有限公司申請註冊的第22890271號“安吉嶽傑家具有限公司及圖”商標則未因為缺乏顯著性而被駁回。
當然,在企業名稱與申請人壹致且整體不缺乏顯著性的情況下,含有企業全稱的商標還要同其他商標壹樣,面臨近似審查,在無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前提下,才可獲予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