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申請不正當搶註提出異議。這裏的不當搶註應該是指惡意註冊商標專用權,而不是在明知在先使用人的商標具有壹定影響力的情況下,偶然註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通常情況下,經銷商、代理商、客戶和員工爭相註冊制造商的商標。即商標在先使用人壹旦發現自己的商標被申請註冊,可以在初步公告的異議期內,持相關證據提出異議,阻止註冊人註冊。
(2)如果搶註已經成功,可以申請撤銷(申請宣告無效)。
(3)商標已經註冊成功的,在先使用人將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
註冊商標投訴流程:
1,商標正在註冊過程中。
異議:他人先申請本企業商標註冊的,可以在對方註冊商標初步審查公告期3個月內提出異議,並提交本企業使用該商標的證據。
2.該商標已被搶先註冊。
(1)無效申請: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方惡意註冊商標的,作為在先權利人,可以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如果是馳名商標,不受時間約束。
(2)申請撤銷:他人惡意搶註後三年未使用該商標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
(3)司法起訴:可以去法院對惡意搶註者提起法律訴訟。
(4)私下談判:如果商標比較知名,就比較容易成功。如果商標價值對公司很重要,只能先協商購買和轉讓。
法律依據:
我國商標法對惡意搶註的認定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情況:
(1)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代表、貿易、合作、地域或其他關系,知道或應當知道被申請人的商標。
(2)被申請人因商號、作品、設計、名稱、肖像等因素的知名度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3)如果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註,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4)被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風景名勝區名稱、產地名稱作為公共資源的存在。
(五)爭議商標註冊後,被申請人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費和侵權賠償金,或者進行引人誤解的宣傳,造成市場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