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有幾種:壹是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也稱為侵權。二是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即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也稱銷售侵權。三、擅自偽造、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也稱為商標侵權。第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改變其註冊商標,並將改變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國外稱為反向假冒。《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