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申請中的商標是可以使用的,即使沒有申請註冊也是可以使用的,只是不受到法律的保護。法律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法律客觀:《商標法》
第四十九條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