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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申請續展註冊的期限為

法律分析:註冊商標有效期屆滿後申請續展註冊的期限為十二個月,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