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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商標法是什麽時候制定的,它有哪些特點?簡述我國對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節錄)

(1992年12月22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劉敏學

壹、商標法修改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足1982年8門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公布,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

《商標法》是以保護商標專用權為核心的壹部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法律。《商標法》施行九年多來,對保護生產力,促進國際間經濟技術合作,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推動了我國商標事業的發展。1982年商標註冊申請數量為18565件,1991年增至67604件;有效註冊商標1982年底為84047件,1991年底增至318915件;來我國註冊商標的國家和地區也不斷增加,1982年有28個國家和地區註冊商標13148件,1991年有62個國家和地區註冊商標47859件。

《商標法》畢竟是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實踐經驗的不斷積累,同時,我國又先後於1985年和1989年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為了進壹步完善我國的商標制度,並與國際上通行做法相銜接,以適應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對現行《商標法》作適當的修改是必要的。經過3年多調研、論證,反復修改,並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形成了現在提請審議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節錄)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王眾孚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的委托,現就《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現行商標法)是1982年8月23日由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部分條文作了修改。這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對於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商標的所有權人保證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現行商標保護制度還需要進壹步完善,壹些方面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主要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知識產權協議),也存在壹定的差距。我國已對外承諾在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全面實施知識產權協議。為了完善我國商標保護制度,進壹步加強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促進經濟的發展與繁榮並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現行商標法作適當的修改是迫切需要的。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總結現行商標法實施多年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過認真研究,並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擬訂了《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 (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這次修改現行商標法,從完善現行商標保護制度考慮,主要是按照我國對外承諾,對現行商標法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存在差距的條款作修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

修改情況的匯報(節錄)

(2001年4月1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商標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許多常委委員認為,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進程,進壹步加強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對商標法進行適當修改是必要的。同時也提出壹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征求意見。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中央有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座談會,進壹步征求意見。法律委員會於4月 11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委員的審議意見及其他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負責同誌列席了會議。4月18日。法律委員會再次進行了審議。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進壹步完善我國商標保護制度,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進程,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對商標法作出修改是必要的。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壹、修正案草案第壹條規定:“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我國商標法既保護商品商標,也保護服務商標,因此,不僅應當促進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維護商標信譽,而且提供服務的經營者也應當保證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修正案草案第壹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壹條)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等五個法律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節錄)

(2001年10月27日)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 王維澄

二、關於修改商標法的決定(草案)

(壹)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加強商標管理不僅為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也包括了保障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在本法立法目的中應體現這壹內容。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壹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建議表決稿第壹條)

商標法的立法宗旨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節錄)

第壹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節錄)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王眾孚

四、關於馳名商標保護

知識產權協議第十六條、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規定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現行商標法對此未作規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只是規定了對“公眾熟知的商標”的保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6年發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並於1998年修訂後重新發布。實踐中,我國已經按照巴黎公約的要求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為了切實保護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根據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和我國的實際做法,草案增加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第六條).

我國對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

1985年3月,中國成為《巴黎公約》成員國開始了中國在馳名商標保護工作方面的探索性實踐。

1987年8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在商標異議案件中認定美國必勝客國際有限公司的“PIZZA HUT”商標及屋頂圖形商標為馳名商標(這是中國加入《巴黎公約》後認定的第1件馳名商標),對澳大利亞鴻圖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搶註的相同商標不予註冊。

1988年8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在處理商標糾紛案件中認定英國尤尼利弗公司的“Lux及力士”商標為馳名商標,禁止上海百貨公司日用品批發部在皂盒上使用該商標。

1989年11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還認定中國“同仁堂”商標為馳名商標,以幫助當時的北京市藥材公司解決該商標在日本遭搶註的問題。

1991年至1995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還曾以公眾調查問卷等多種方式先後大張旗鼓地認定過“海爾”、“貴州茅臺”、“張裕”、“熊貓”等18件馳名商標。這些舉措引起了社會強烈反響,促進了法律意義上馳名商標的概念在中國企業以及社會公眾中的傳播。

1996年8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第56號局令的形式發布並實施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簡稱《國家工商局56號令》)。其英文本中“馳名商標”壹詞也譯做“wen—known mark”。這是中國明確保護“馳名商標”的第壹部法律性文件。

2001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認定美國杜邦公司的“DUPONT”商標為馳名商標,並維持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他人將該商標作為域名註冊的壹審判決。這是中國司法機關認定和明確保護馳名商標的第壹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