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人申請撤銷其註冊商標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註冊其商標,經商標局核準撤銷的,其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者在指定商品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商標註冊人申請撤銷其註冊商標或者撤銷其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註銷申請書》,交回原《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人申請撤銷其註冊商標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註冊其商標,經商標局核準撤銷的,其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者在指定商品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之日起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