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COLLECTIVE MARK),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在有些國家,也可能由壹些企業的聯合會作為代表去註冊,有時由領導這些企業的政府機關代行註冊。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用戶表明使用該商標的企業具有***同的特點。壹個使用著集體商標的企業,有權同時使用自己獨占的其他商標。我國、美國、多數大陸法系的西方國家、壹些東歐的國家和壹些發展中國家的商標法中,都有給予集體商標以註冊保護的規定。
條件
應具備的條件為:
A、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該企業或事業單位應為某壹組織,可以是工業的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壹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B、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可以是企業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的依法登記註冊的批準文件;
C、必須制定所申請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途徑
(壹)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