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冒用他人姓名是指冒名頂替,即行為人完全以姓名人的身份從事活動。任何幹涉、盜用、冒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均構成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為侵犯姓名權的人往往帶有壹些利己性,違背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也容易給權利人造成壹些影響和損失。當然,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同名同姓的人都是無意或巧合,不能認定為侵權。只有當行為人有意識地使用他人姓名,甚至是別有用心時,才構成侵犯姓名權的行為。
2.公安部在回答網友提問時明確表示,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使用的,使用人和審查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身份證的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